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大庆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2017-12-19 14:02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省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水平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588元/人月;让胡路区、龙凤区、红岗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4104元/人年,大同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3780元/人年。从2017年1月1日起,市区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14520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10164元/人年;市区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7548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5280元/人年。四县按照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的统一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适时提高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并按照相关规定备案后公布执行。二、补发提高标准差额和资金筹集对新标准公布时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对象,结合提高后的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标准、执行时间、低保批准时间和低保动态核查情况予以补发,补发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市区城乡低保和特困标准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省级资金补充后的不足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三、有关要求各县、区政府及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提标工作,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要求,精心组织,精准救助,确保应保尽保、应得尽得。各级民政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政策落实和资金筹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做好资金统计发放和数据台账录入工作,把我市工作的落实情况及时反映给上级主管部门,为下一年度工作奠定有利基础。四、其他事项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大庆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确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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