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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享受省级开发区政策工业示范基地晋升省级经济开发区实施办法

2017-03-15 15:08

为推进我省重点园区提档升级,加快重点产业项目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发区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紧紧围绕“八大经济区”和“十大工程”战略部署,加快推进“十大重点产业”项目建设,促进产业集聚和集群发展,建立和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全面提升开发区科学管理层次和水平,推进工业示范基地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促进全省开发区更好更快发展。

二、发展目标

力争3年至5年,全省所有县(市)根据自身优势和特点,建立自己的产业园区,到“十二五”末,大部分园区达到省级开发区标准,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工业示范基地和工业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晋升为省级经济开发区。

三、晋升条件

(一)示范基地须经省政府批准享受省级开发区政策。(二)保持示范基地的获批面积和位置不变,不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调整。示范基地规划用地“四至”范围明确,建设用地符合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和规划环评影响评价相关规定和要求。

(三)示范基地已建立精简高效的管理机构,并纳入当地机构编制部门统一管理。

(四)示范基地在开展土地集约利用评价中,评价排名列入全省前1燉3。

(五)每个县(市、区、农垦管理局和森工分局)原则上只能设1个省级开发区。

四、晋升标准

示范基地须满足以下七项标准中的五项才能晋升省级经济开发区。

(一)年生产总值达20亿元以上。

(二)年税收总额达3亿元以上。

(三)累计固定资产投资达40亿元以上。

(四)累计进出口总额1亿美元或累计利用外资总额1亿美元以上。

(五)综合投资强度达2000万元燉公顷以上。

(六)基础设施达到“七通一平”(给水、排水、供电、通信、道路、燃气、热力和土地平整)。

(七)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园区、全省十强县(市)示范基地和全省先进示范基地。

五、晋升办法

(一)由示范基地所在地的市(地)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向省政府提出晋升申请。

(二)由省商务厅牵头,会同省直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考核组,对拟晋升示范基地进行综合考核。

(三)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由省商务厅形成综合考核报告,提出晋升意见,报省政府批准。

六、申报所需提交的有关材料

(一)省政府批准享受省级开发区政策的文件。

(二)由省国土资源厅、住建厅、商务厅等有关部门批准示范基地“四至”范围的文件。

(三)示范基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乡)总体规划的相关文件以及起步区详细规划。

(四)示范基地近年发展基本情况和企业详细名单。

(五)示范基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六)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

1.市(地)或县(市)财政部门提供的税收总额证明。

2.市(地)或县(市)统计部门提供的年生产总值、累计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进入示范基地企业数量证明。

3.市(地)或县(市)商务(招商)部门提供累计进出口总额和实际利用外资总额证明。4.市(地)或县(市)国土资源、规划、环保部门提供示范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乡)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和示范基地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以及投资强度、建成面积和“七通一平”基础设施证明。

5.农垦、森工系统示范基地晋升省级经济开发区参照提供相应证明。

七、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示范基地晋升省级经济开发区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科学性和系统性较强的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此项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二)严格标准。各示范基地和市(地)开发区主管部门要坚持原则、坚持标准、履行职责,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基础申报工作,确保有关情况和经济数据的真实、准确和有效。

(三)严肃纪律。各示范基地要认真负责、如实申报,严禁弄虚作假。各相关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并确保真实准确。经查实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示范基地3年内不得晋升。负责出具综合考核报告和提出晋升意见的省级相关部门要做到公正、公平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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