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

2017-02-14 10:53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化征收土地制度改革,完善补偿安置机制,规范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实行征收土地补偿同地同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市区范围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征地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等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一定补偿的行为。

二、征地补偿费用的计算标准与补偿方式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根据被征收土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征收土地面积进行核算;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出台文件规定;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依法评估确定。

临时用地补偿。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期为1年的,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0%给予土地使用权人补偿;使用期为2年的,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0%给予土地使用权人补偿。地上有青苗或地上附着物的,按本条第项标准另行补偿。

管线开沟部分临时用地另加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0%给予土地使用权人补偿;表层土和深层土分别堆放、回填,不留管堤;需留管堤的,按永久用地补偿,补办土地征收手续。

零星土地的补偿。零星土地是指由于征地造成面积较小进而不能生产或影响生产的土地。单宗面积1亩以下的零星土地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70%给予土地使用权人补偿;单宗面积超过1亩、不足3亩的零星土地,1亩部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70%给予土地使用权人补偿,超过1亩部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给予土地使用权人补偿。零星土地只给土地使用权人补偿,土地权属、用途不变。

以下情况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70%给予土地使用权人补偿:道路建成后,路边沟0.3米以下或路面加高0.3米以上影响农民耕种磨牛的土地;横切垄每侧加3米部分;竖切垄每侧加1米部分;各种线路占地,每组杆位另加50平方米;油田打井产生的泥浆坑。

三、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纳入征地补偿费,单独计算。补偿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出台文件规定。

四、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占用承包耕地的征地补偿费,70%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补助,30%用于持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基础和公益设施建设、兴办村办企业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等;承包村集体机动耕地、通过转包取得耕地、通过“五荒”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垦耕地以及规模集约经营的土地,征地补偿费原则上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户的补偿按双方合法有效的承包合同约定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产权人。财政部门直接将征地补偿费用拨付到个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占用草原补偿费的支付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五、以下情况不予补偿。对市政府依法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抢种、抢栽、抢建的青苗、树木或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在没有合法承包手续土地上种的青苗、树木等不予补偿;没有合法证件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六、所辖四县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参照本意见执行。征收国有农用地参照本意见执行。

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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